第137章 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书
作者:星霖传媒   包工头武松最新章节     
    2019年1月19日,武松接到了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松江省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松0211民初3966号
    原告:武松,男,1967年x月xx日生人。汉族,住松江市xx区xx号楼xx号。
    被告:松江市吉丰区敬老院。住所地:松江市吉丰区xx山xx社区。
    负责人:曹怀种,男,1956年1月27日生人。汉族。住松江市xx区吉安路xx—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松江市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松诉被告松江市吉丰区敬老院(以下简称友程饭庄。)劳务合同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吕瑛伟,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松,被告友程饭庄负责人曹怀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均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一样。
    友程饭庄辩称:友程饭庄不欠武松的工程款及利息。双方已经就工程款问题结清,武松对地脚线安装工作没有完成,工程款已经给付,武松应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友程饭庄不欠武松的工程款,请法院驳回武松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武松与友程饭庄订立口头合同,约定武松组织工人为友程饭庄镶地面砖,墙面砖等工作。2017年5月21日,武松为友程饭庄出具工程款明细,载明外墙砖元,文化石,镶砖、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加力工6个,8x350+6x150=(3700元一700)=3000元。防水及砌立杠算元。墙砖卫生间地面砖和厨房墙面砖(75+42+26+60+87+420+145+646)x28=元。约元,工程施工中,武松也为友程饭庄书写过工程款明细:载明墙面砖900平方米+510+80+20+47+75加小地面300平方米+公共卫生间(17x3)=1983x28=。外墙8200元,卫生间立杠元。800x800地面砖1500x25=元,角线600x5=3000元。合计约元。(实际是)此为数字错误。
    武松自认施工起止时间为4月份至2017年6月24日止。2017年7月6日,武松为友程饭庄出具工程量单据载明墙面砖及卫生间地面砖2000平方米x28x,地面砖1800平方米x25=元,外墙及别墅元,卫生间立杠及防水元,抹地面3700元。约合计元。
    另查明:武松自2017年3月30日注册成立松江市星霖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霖公司。)
    2017年4月30日,武松为友程饭庄出具3000元收据,5月2日武松出具4000元收据,友程饭庄通过银行向武松转账4000元,5月9日武松出具元收据,5月13日武松出具元,友程饭庄向武松转账元,5月17日出具8000元,友程饭庄也通过银行向武松转账8000元,5月21日武松向友程饭庄出具元,5月27日,武松出具元收据,6月3日武松出具2000元收据,6月7日友程饭庄通过银行向武松转账元。6月12日,武松出具元,6月14日友程饭庄向武松转账元。6月28日友程饭庄通过银行向武松转账元。7月10日友程饭庄向武松通过银行转账元,综上友程饭庄共向武松转账元。
    (以上足以证明:武松出具元。友程转账:元。以上足以证明曹怀种只让武松出具元,但曹怀种只给武松转账元钱的事实。同时也足以证明原审认定数据错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7年7月6日,工程量单据一份,工程款明细2份,收据9份,华夏光大银行个人转账回单两份。松江银行个人现金存款业务凭证一份,交通银行回单四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根据武松的诉讼请求和友程饭庄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友程饭庄是否尚欠武松劳务费元,应否承担给付义务,武松诉请利息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华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和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武松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通过武松为友程饭庄出具的工程量,工程款明细中可以看出,双方对镶墙面砖28元\/平方米。地面砖25\/平方米进行了多次确认,按照武松于2017年7月6日,所出具的工程量单据,可以计算出工程款为元,现友程饭庄已经向武松支付款项元,故武松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友程饭庄尚欠其劳务费元,故对武松要求友程饭庄给付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华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华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武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瑛伟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丽
    要想知道后事如何,且天下集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