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 对事实和证据的辩驳
作者:星霖传媒   包工头武松最新章节     
    武松筹措资金这一段,咱们先放下以后再说,咱们先说武松给丁法官写信,说清本案的事实。
    武松在信中写道:“丁法官本案的事实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因为原审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元钱的,被告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武松转账的凭证。事实上这元钱,有2017年11月7日,c2号楼元钱的卫生洁具管线安装费,还有从2017年12月3日到2017年12月19日,武松给被告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在职教园区打扫卫生的元清洁费。(包括打扫地面,擦窗户玻璃,卫生洁具等。)还有武松给职教园区,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合同内元钱,给付了武松元。但是这些钱,均与武松在本案诉讼中,所提起的.50元,签证工程款无关。
    关于原审说武松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都是复印件。事实上武松在一审时,2022年9月22日上午9时开庭时,所提交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和材料补充安装确认单,经济签证单共八张,都是原件。
    另外一审时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盖章和签名不全,被告不予认可。
    对此,武松提出辩驳如下:本案中,武松只是具体施工人,只是负责施工,不负责办理签证手续,至于签证单上面的公章和签名是否齐全,那些都是被告方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武松的责任和义务。另外被告所说公章和签名不全。根据建筑工程办理签证的流程。
    关于签证确认单的确认流程是这样的:
    施工现场签证确认单的确认流程,1:当收到的变更超过合同范围时,增加的工程量,就需要根据设计变更进行算出来。用施工现场签证确认单列出来。2:将写好的签证单,交给项目经理,让他马上签字盖章。3:将签字盖好章的签证确认单,一式n份,报送给监理,让其审核。4:监理单位审核完毕,再交建设单位盖章。5:签证确认单签的过程中,如发生退回,则重新编写签证单重新报送。6:签回来的签证确认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否则后果非常严重,因为一份工程确认单,所涉及的金额,可达成百上千万元钱。7:如果预算员在工地,一般交给预算员,交给预算员的时候,必须让其签收,免得到时候,她弄不见赖你没给。到最后背了黑锅。8:工程签证确认单,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的行为。9: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决算的凭证。10:工程签证是建筑工程的例行工作,不依赖于其它证据。
    合同法项目部签字没有公章是否合法
    只签字未盖章的合同合法有效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湣饭娑,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签名、盖章和按指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只有签名也是可以成立合同的,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一般的合同成立生效并非必须是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应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签字真实性得以确认,就该认定合同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未成年人签的合同,按照年龄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类、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不论什么内容,皆为无效合同。 第二类: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在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第三类:16周岁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而本案中,无论是被告方的松江市文教水暖负责人秦经理,还是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的孟经理,显然都已经是成年人。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看下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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