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武松上诉的签证工程款诉讼案
作者:星霖传媒   包工头武松最新章节     
    最近两天网上对华夏,xx省,六x水,女老板因讨要工程款,而被以寻衅滋事罪,抓捕的事情,炒的沸沸扬扬。更有十多名诉讼代理人,因代理该案,有的被抓,有的被取保候审…
    然而咱们这部小说的主人翁武松,早在在2024年的1月7日上午9时25分钟,接到了松江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松0291民初181号。
    原告:武松,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鲁东省宝塔市南关村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松江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73年4月8日生。(系原告之妻。)
    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市经济开发区90号。
    法定代表人:革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海省淮海市和平区瑶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江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松江市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讼诉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四局第六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认审理。原告武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李红,被告鑫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刘畅,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治,被告文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元。及判令被告被告给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份开始,至给付完毕时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87元。2请求判令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与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将被告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北区大红土教职园区,三期的建设工程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实际建筑施工。约定工期从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事后原告按约定,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基本竣工时,由于发包方、总建筑方,改变图纸,并要求原告按新的图纸进行重新改造。导致原告按要求进行了改造,同时造成原告人力及物力和工期的增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以总承包方及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未付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找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催要。各被告之间推诿至今未果。另查明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注销企业。其股东为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注销。其股东为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注销的两家公司均未办理注销清算。因此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定履行建设公司任务,同时按各被告的要求,又重组建筑,虽然各被告给了建筑期间的工程款,但对更改图纸期间,增加工程量的劳务等费用,未能支付工程款。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付款。
    鑫业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予以支持。天缘公司已经于2020年11月合法注销,鑫业公司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天缘劳务公司已经向原告超额支付了其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的情况,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予以支持。
    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辨称: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初,已经签订《专业分包三方协议书》,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丙方所分包工程的剩余工程款,支付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应的配合。”协议第三条明确截止,协议签订时,已经支付工程款451万元。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的任何权利。因此华夏四局六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松江市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我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中答辩人只与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江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联。至于原告与何方存在合同关系,皆与答辩人无关。二:答辩人已经协助松江市天缘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劳务公司。)解决了全部农民工工资问题,天缘劳务公司再有欠付个人的款项,不应再由答辩人承担。2018年12月。松江市审计局发现案涉项目存在拖欠劳务公司劳务费的问题,为此,答辩人按照市政府的指示,积极与华夏四局进行账目核对,组织落实资金,天缘劳务公司,已于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对工资进行发放,华夏四局与天缘劳务公司皆出具说明表示,表示已无拖欠任何工资。若本案经审理查明拖欠原告款项属实,华夏四局与天缘劳务公司应承担该部分款项。与答辩人无关。三: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松江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进度款。目前因双方尚未完成工程结算,不具备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分别结算。即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再与分包人结算。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中建四局与天缘劳务公司在此前,已承若:解决完全部农民工工资,若本案经审理查明,拖欠原告款项属实,答辩人也不应再承担该部分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武讼,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松江市职业教育产业园项目,a1—a3,a11—a17,b1—b5,c1—c3,d1—d9。卫生洁具安装改造工程,交由乙方施工;2:分包价格为大便器安装(含管线)90元\/套,小便器安装(含管线)80元\/套,拖布池洗手盆安装(含管线)75元\/套,大便器蹲台砌筑抹灰50元\/个,水钻打眼20元\/个,管线改造切沟槽10元\/米;3:以栋号为结算单位,每栋楼安装改造全部完成,经项目部验收合格,支付所完成工程量75\/%,经建设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所完成工程量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无质量问题两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等等合同条款。
    2018年10月8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武讼就松江市职教园区,a1、a2、a3、a11—a17,b1—b5,c1,d1—d9,卫生洁具现场盘点汇总,最终确认洗手盆含大水龙头859套,柱盆含大水龙头套189套,座便器149套,蹲便器1885套,蹲便器上水箱947套,脚踏阀938套,小便器753套,拖布池含小水龙头284套,水池上小水龙头256个。
    另查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武讼账号通过工商银行,转款共计元,另通过劳动局调解,支付11万元。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武松共计支付人工费元。
    再查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核准注销。该公司的股东为鑫业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依法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卫生洁具现场盘点汇总表。银行业务回单,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经过当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武松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案涉工程的分包关系,武松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武讼应当提供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的证据,根据2018年10月8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讼就松江市职教园区a1—a3,a11—a17,b1—b5,c1,d1—d9。卫生洁具现场盘点汇总,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庭审中武松对于结算单中,载明的总价款元,未提出异议,鑫业公司举证证明已向武松支付工程款共计元。故在双方结算确认的范围内,本院无法认定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关于武松主张在结算范围外的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情况,故其主张变更部分的工程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武松提供的图纸、经济签证,工程变更确认单等均为复印件,被告方对其均不认可,且庭后经武松申请,本院亦未调取到该组证据的原件,且该组证据亦无法证明武广庆实施了2018年,结算外的工程。故本院对武松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武松的鉴定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且无法举证证明,即使存在工程的变更,该变更的工程量,并未计入双方结算的工程量中,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武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故其主张作为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股东的鑫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以上认定,本院对武松主张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华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武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9元,由武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苗雨。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靓
    武松看完该判决书以后,气的一边咬着牙,一边在心里骂道:真是一个黑心枉法的法官。
    但是武松知道,气归气,但是这场官司还得要继续打。不能因为这名黑心的法官,就断定所有的法官,都会和这个苗雨一样。
    武松听说,松江市来了一位叫包拯的法院院长,假如要是自己给包拯写一份上访材料,而这位包拯院长,能够像北宋的包公包老相爷那样的清官?那自己的官司不是就能水落石出了吗?
    于是武松就给松江市的包拯院长写了一封上访信:
    武松知道,宋朝的那位包老相爷,他之所以被称为包清天,其实他老人家,也不是什么神仙,只不过也是一个普通人罢了,那么作为一名普通人,他之所以断案如神,之不过是,他拥有一颗平常心而已,那么他才会用自己的那颗平常心,来审阅所有案情。
    假如包拯院长,他也和包公一样,那么他就一定会先看本案的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状
    上诉人:武松,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工字楼社区2号楼1单元4层12号。身份证号:xx,电话:xxx。
    被上诉人: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宝 电话:xxxxxx地址:松江市经济开发区万宝路91号。
    被上诉人:华夏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xxxx地址:合江省天门市瑶海区和平路26号楼。
    被上诉人: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杨 电话:xxx地址:松江市昌邑区、解放东路辽东二区29号楼1-2层12号。
    上诉人不服松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松0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 诉 请 求1、请求撤销(2023)松0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1、原审法院查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通过劳动调解给付上诉人11万元存在错误。2018年2月,通过劳动局调解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合同内工程款10万元,且上诉人只收到这10万元。而且这10万元是图纸内结算元内。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给予纠正。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至今收到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存在错误,因为这些钱,有武松在松江市职教园区,给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内图纸工程款总价格为元是正确的,而被告方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8日,到2020年1月21日,历史近四年,给付了武广庆元,而且上诉人实际收到该笔钱款。另外的元钱是武松与天缘劳务的清扫费和c2号楼的元钱的卫生洁具安装上水管线工程款,共计元,不是判决书上的元。
    判决金额有误的,可以和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联系,要求文书更正。
    如果是笔误,可以用裁定补正。
    如果是事实认定错误的只能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但是这些钱,均与本案所诉标底无关。2017年11月7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把c2号楼的装修工程,转包给了松江市装潢公司,并把所有材料和工程款结算完毕,因此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就把武松在c2号楼,安装上水管线的工程款,给付了武松,另外2017年12月3日到2017年12月19日,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照建筑单位的要求,对施工现场所有教学楼,进行清扫,经协商同意承包给武松5栋楼的清扫工作,后经合算清扫施工现场人工费总计元,上诉人按约定清扫完毕,经对账结算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元,这元和c2号楼上水管线安装工程款元,以及合同内工程款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的记账单总计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有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工程变动确认单位复印件有误。在原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提供变更工程确认单8张,都是原件。
    那么本案的事实又是什么呢?
    事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以及三位被上诉方的诉讼代理人大家好!
    我叫武松,是本案的上诉人,同时也是一名作家。关于本案的事实,那就是2017年6月7日,松江市宏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白总,给我打电话说:松江市职教园有卫生洁具安装工程,让我去那找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王总电话:xxxx,我到那以后就和王总订好了价格。然后他对我说,这个工程是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就告诉我,让我抓紧上人干活,于是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去了职教园南门,找到了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水暖齐总,电话:xxx。要来了电子版卫生洁具施工图纸,然后回到了松江市,找到了松江市宏诚电器郭工电话:xxx。让郭工给我打印了图纸。并在当天下午和五名水暖工长,(他们又各自联系了一些水暖工)以及我手下的十五名工人,(有抠沟的,砌筑和抹灰的瓦工,还有上料的力工说好,第二天一早就去吉林市职教园区a、b、c、d四个工区)并在2017年7月5日,按照原图纸,即脚踏阀冲洗,干完了卫生洁具上水管线。当我正准备安装脚踏阀时,业主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吉林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冷工,刘海电话:xxx。和x牌卫浴供货经理张伟电话:xxx说:卫生洁具有变动,因为x牌卫浴只有节能水箱冲洗,没有脚踏阀冲洗,当时我说,这个不行啊?因为我已经领着工人,按照图纸,安装完了的用脚踏阀冲洗的上水管线。这时候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秦总经理,电话:xxx。对我说,现在现场只有(x达卫浴脚踏阀800套。你看一下把脚踏阀安装到d区。d1、d2、d3、(1楼除外。)d5、d6、d7、d8、d9这几栋楼。把其它楼里,按照脚踏阀安装的上水管线都拆掉,再按照节能水箱的安装好,(因当时没有图纸,他就让我对工人说凭经验安装。一审时代理人说有图纸,主要是因为我给代理人说,我讨要的这些工程款,就是按照(原脚踏阀安装的。)现在就应该按照这些图纸来讨要拆除和安装的签证工程款。
    这时包拯就拿起了武松给自己邮来的证据,工程签证单,仔细的看了起来:
    工程确认单:
    1:自2017年7月6日起,应甲方和供货商的要求,对原按照脚踏阀冲洗图纸日,安装完的a1—a3,a11—a17号楼,b1—b5号楼,c1号楼,d3号楼的一楼,d4号楼所有蹲便器,上水管线进行拆改。改造成能用节能水箱冲洗的上水管线。所涉及的上水管件有我单位自行采购,人工改造费用有甲方支付,(详情有照片进行补充说明。)
    2:d三号楼一楼,15个蹲便器为顺位。
    另外还有武松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原卫生洁具蹲便器,安装图纸为脚踏阀,后改为节能水箱,所以就导致,顺位和蹲便器后墙有障碍的一些蹲便器,无法安装节能水箱,而让武松有偿拆改。这样就导致了料钱和人工费的增加,而给付该款项的唯一办法就是给实际施工人,办理工程签证。
    另外还有2017年12月,当武松安装完卫生洁具时,因发包方对现场供与,因水中含有泥沙,导致所有卫生洁具阀门堵塞,而发包方,给武松160个技工,一个工按照300元钱,还有1200元的件钱,让武松带人有偿维修,并作了工程签证。
    还有2018年1月份,当业主,也就是发包方,让安装黑板,电梯、弱电和消防的,进入现场施工时,导致武松安装完的卫生洁具丢失,后经过业主发包方和监理公司同意,给武松76个技工,让武松对丢失的卫生洁具,进行二次补充安装。并有经济签证单和照片,以及材料丢失单为证。以及在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打环氧地面时,因发包方增设了地漏,而让武松有偿安装地漏,并作了工程签证。以及照片为证。
    还有因为墙面已经刮完了大白,而发包方让武松用水钻打过墙眼,
    2017年6月9日,武松和被告方约定,对被告方在松江市职教园的a、b、c、d,四个区的卫生洁具上水管线,进行了安装,当武松按照原图纸,把这些上水管线安装完时。
    2017年7月6日,因为发包方把原脚踏阀冲洗,只有800套脚踏阀,其余的都是节能水箱冲洗,所以就导致武松,要把原先按照图纸安装完的脚踏阀、上水管线拆除,再改造成节能水箱冲洗的上水管线。而且发包方还依法,要求武松有偿变更工程,并办理了工程变更签证单。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原脚踏阀冲洗,改为节能水箱冲洗,导致一些蹲便器,无法安装节能水箱,要求武松有偿拆改,并给武松办理了工程签证单。
    同时还有当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打环氧地面时,因发包方临时增设了地漏,要求武松进行有偿安装,而且发包方也对此作了工程签证单。并有照片为证。
    包拯看到这里,就想道,武松要这些签证工程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啊!可是武松的诉讼请求,又如何证明被告没有给付武松这些签证钱呢?
    这时包拯不得不又,拿起了证据其它,发现里面有松江市鑫业建筑侯工,与武松的聊天:
    2022年1月21日
    鑫业合约:因为当时这个活就是量不太好确定,所以当时跟你说签证上报财审,审核下来多少,就给你多少,所以签证这部分,当时也没跟你对量。
    2022年1月27日晚上18:05
    鑫业合约:对!当时是这么说的,而且你也同意的,图纸部分我们也已经给你结算了,除元质保金,其余的都给你了。
    另外还有2022年9月22日下午13:40。鑫业合约侯工给武广庆的语音转文字聊天记录:
    鑫业合约:我跟我们领导说了,就是说我当时也跟您说了,就是说算账儿的话,也是我找现场的人员跟您对量,因为我不知道量,我当时没在现场算,然后量出来了,然后那个你们再把单价定下来,因为就是如果说是合同内的,那好说了,就是合同上内的那有单价的就参照参照合同内的那个单价,然后计算。但有的那个就是说是合同没有合同没有的那个内容,你单价当时你们都没谈,所以说刚开始的时候,我跟您说过多少遍强调过,就是说是。最后结算,人家给多些,咱们就给你多些,你现在就是说,你说不不能等到财审完事儿,那你现在的话就得把单价什么,还有那个量啥的都得确定下来,那得根据现场的定,跟我定的话,我定不了,因为我没在那儿干。
    包拯院长看完这些聊天记录,心想,原来被告方的确欠原告武松的这笔签证工程款,还没有给付武松。
    那么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武松这笔签证工程款,同时让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就行了吗。
    然而当包拯院长继续往下看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却驳回了武松的诉讼请求!
    这时包拯,又耐心的仔细看了一下武松的上访材料。上访材料中说:因为被告方所请的律师,在本案中进行了恶意的虚假诉讼。再加上法官依仗着、自身拥有的至高无上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她就肆意妄为的对本案进行了枉法裁判。
    武松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于是包拯就仔细的看了一下判决书上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只见上面写着:原告诉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四局第六公司)、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份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武讼的诉讼代理人郭权、李红。被告鑫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新、刘洋。被告华夏四局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治,文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这时包拯又看了一下武松的上访材料:当原告,依法当庭出示证据时。
    被告方的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赢得官司,就对武松出示的证据,连正眼都不瞧,然后就在法庭上,以原告出示的证据,三性原则有问题为由,对原告的所有证据,都不予以认可。
    同时又因为法官的偏袒,就没有让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这些证据予以当庭依法质证。
    在这里武松对证据进行依法质证如下:
    通过我与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工的微信聊天,足以证明鑫业建筑公司,除了合同内的工程款还欠付武松元外,签证工程款现在还没有给武松结算,又如何给付武松这些签证工程款呢?(同时松江市连合同内的工程款元—=元,都说成是还欠元。)又如何会多给付武松工程款呢?
    但是当一审法官问被告律师: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时?
    这时包拯看了一眼身边的公孙策道:“公孙先生,你对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已经超额支付给原告武松工程款的事,怎么看呢?”
    公孙策没有说话,而是拿起了建筑工程拨付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关于申请工程款的批复流程申请工程款需要哪些流程?
    申请工程款需要的流程首先是要提交工程款申请表,然后由现场的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对工程款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可以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后需要由施工单位将各项材料提交上去,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即可。一、申请工程款需要哪些流程申请工程款需要如下流程: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3.工程部经理核实工程质量和数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预算专员提交电子版的结算书,同时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二、工程款的内容包括哪些工程款的内容包括如下几项:1.预付款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2.进度款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3.结算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找法网提醒,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工程款不支付如何处理工程款不支付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1.解除合同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包拯看完后,看了一眼公孙策问:“公孙先生,你看被告方能多给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吗?”
    公孙策摇了摇头说:“相爷,我看是不会,因为现在建筑工程公司的那些财会人员,她们要是没有工程支款的凭证,是根本就支不出去款的,另外你想,这些财会人员,那个会因为一个与自己八杆子都打不着的人,多给他钱呢?另外你再想,现在负责电子汇款的人,那可是都是建筑公司老总的亲戚,这些人又怎么会给原告多转账呢?她们不少给原告,那原告就应该烧高香了。”
    包拯点点头道:“可不是咋的,据原告武松说,他合同内的工程款,元—元的确是=,而不是被告方说的元。”
    包拯继续看武松写给他的上访材料,只见:被告方的律师却说:现在是网络时代,这份叫鑫业建筑侯工的证据,可能是网络名字,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于是一审法官苗雨,就无视了,这一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包拯看到这里,然后又看了一遍这位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鑫业合约的聊天记录。
    这时包拯心想:这份聊天记录,明明能够证明本案,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给付武松这些签证工程款的事实,这位姓苗的法官,为什么就会无视这些证据呢?
    就在包拯,对这件事情,百思不得其解之时。站在一旁的公孙先生看了一眼包拯问:“相爷,你怎么了这么聚精会神的,你在这里想啥呢?”
    于是包拯就把武松的案子,和公孙先生道:法官苗雨没有采信,武松与侯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事实,对公孙先生说了一遍。
    然后接着问公孙道:“公孙先生,你说为什么这个苗法官没有采信武松与侯工的聊天记录这一证据呢?”
    这时公孙策说:“老相爷,这件事情,现在真不好说。”
    包拯把眼睛一睁,看了一眼公孙策问:“公孙先生,你这话怎么说?”
    公孙说:“据我所知,咱们松江市,的确有许多律师,在逢年过节时,都会给大多数的法官送礼、送红包。”
    包拯点点头问:“公孙先生,那些法官,光在逢年过节收受那些律师的礼物啊?还有别的违法事实吗?”
    公孙点点头说:“据我所知,还有一些法院的,一些院长和庭长,以及法官,会通过一些律师,收受一些原被告的钱物,为的就是想打赢这场官司。”
    包拯点点头说:“额,公孙先生我懂了,你说的这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吧!”
    公孙点点头说:“老相爷,我说的这个,只是一种现象,但是这件案子,这个苗雨还有这个高新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庭长,受没受贿,我就不好说了。因为现在啥都要讲证据。已经不像当年,你断无赖割牛舌案那样了。可以推理,现在啥都要讲证据,而且现在的法官,还有至高无上的自由裁量权。”
    包拯点点头说:“嗯,武松在上访材料里,也没敢提这个事?”
    包拯点点头看了一眼公孙策说:“公孙先生,这个我知道,可是,法官再有自由裁量权,那不也得凭良心办案吧?那你也得凭良心断案吗?那她们也不能枉法裁判啊?”
    公孙策点点头说:“老相爷,话虽然是这么说,但是你又用什么来衡量这样的法官,是不是在枉法裁判呢?”
    公孙策接着说:“就比如武松的这起案子。明明通过武松与这位侯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确没有给付武松这笔签证工程款的事实,但是就因为被告方代理人的这句,对该证据不认可,就让法官苗雨,无视了这份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包拯把牙一咬,很迷茫的看了一眼公孙策,很无奈的问:“难道就没有其它办法了吗?为原告武松讨回这笔签证工程款了吗?另外还有没有办法,去惩治这种黑心律师,和黑心法官呢?”
    公孙策说:“办法倒是有,那就是1:以虚假证据为由,向松江市律协投诉这些黑心律师,2是向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及纪检和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控告这位一审法官。3是想办法,申请二审法院,去松江市社保局,查明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这位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明。来证明这位侯工就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
    包拯点点头问:“公孙先生,问什么需要原告向二审法院,申请去松江市社保局,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明,而不是二审法院,自动为原告,去松江市社保局,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据呢?”
    公孙先生说:“这个也是现在华夏法律的有关规定。”
    说着,公孙策就把该项规定,递给了包拯。
    包拯拿起来,仔细的看了起来,只见: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近年来、基层法庭在处理婚姻、合同、侵权责任等案件时,存在当事人滥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压力。(关于这一难题,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现在都有电话和微信,可以用电话和微信,和对方联系及取证)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这块规定还不够具体,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基本概念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客观上的障碍,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时,请求法院给予帮助,申请法院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
    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确立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为当事人新增加的一项权利,而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的背景,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三十多年中,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被理论界称为“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强调法院职权在诉讼中的作用,要求法院不仅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负责,而且也要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负责,为了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需要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需要通过走访当事人周围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职权主义的理念下制定的,在证据的收集上,该法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责成法院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提出,我国的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法是私法、民事诉讼是为解决私法上的争议而设置的制度的理念,逐渐在理论和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相应地,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下我国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切入点,是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91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很多方面,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具体做法,是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到证据的收集而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再要求法院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明确了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法院退出收集证据的主力军的新的诉讼格局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凸现出来了,如果当事人,不能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能提出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败诉的结果可能接踵而来。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或者虽不为其持有,但比较容易获得时,收集证据的问题并不存在或不突出,但如果重要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占有,或者为诉讼外的第三人占有,而他们又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提供给举证人时,收集证据的问题就开始凸显。于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成为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可能遇到的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尽管法律是针对法院作出的规定,是为法院设定,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而生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原理中,我们不难得出一项新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帮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由此诞生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权利具体化,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三种:(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出的方式为书面方式,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如申请被法院拒绝,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一审中的申请法院未准许,二审法院认为拒决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收集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应当说,这些规定从实体到程序,充实了这一权利的内容,也有助于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三、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意义
    (一)是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责成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中,证明权可谓是一项,处于核心地位的权利,因为在事实争议型的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被告提出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采信,全在于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要由当事人来提供,所以可以说当事人举证的状况基本上决定了诉讼的胜负。
    (二)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诉讼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尽管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由于诉讼前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如普通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尤其是那些处在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大企业之间;由于双方的事实状态的不平等,如患者和医生之间、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之间,都会造成收集证据能力的重大差异。尤其是,有时候尽管某一要件事实,是原告方要想获得胜诉,必须向法院主张和证明的,但证明该事实的相关证据,却为被告一方占有或掌控,在此情形下,如果仅仅由原告自己来收集证据,无异于拒绝对受到损害的原告,提供司法救济。即使是那些原、被告诉讼能力相当的案件,有时也会出现主张和证明某一事实的责任在一方,而关键性的证据却由对方当事人控制,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把这一证据交出来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同样需要法院给予协助。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是双方当事人,能够真正地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在武器对等的情况下进行对抗,而要实现这一理想状态,法院对在收集证据问题上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法院发现真实,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通过诉讼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一句话,要求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法确立的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通过诉讼得到了国家的保护,而从国家的视角看,法律所确定的民事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护。
    (四)是减少适用证明责任判决的需要。尽管在事实无法查清,法官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待证事实真伪的心证时,还可以求助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的承担作出判决,但是,法院的证明责任,判决毕竟建立在,对本案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判断的基础上的,证明责任判决,虽然强制性地解决了纠纷,但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民事法律秩序的目标,毕竟没有实现。证明责任判决虽然无法绝对避免,但绝不可多用,如果在法院的裁判中,经常性地出现,性质上属于“灰色结论”的证明责任判决,将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动摇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五)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其实,在法律中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帮助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并非我国立法的首创。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立法机关,都需要应对和解决这一共同性问题。
    四、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当证据,同作为裁判基础的争议事实,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获得该证据,对法院查明争议事实有重要作用时,法院才有必要调查,才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其实,不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以必要性为前提,就是当事人将已经收集好的证据提交法院,也只有在必要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组织质证。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申请就会因为不符合这一要件而被拒绝:1、证据对解决本案的争议缺乏重要性。如果事实本身对本案的诉讼无关紧要,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当然也就不必用证据来证明。2、申请调取的证据缺乏关联性。关联性是指由于证据的提出,会使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者虚假获得一定程度的证明, 也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若缺乏关联性,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也就没有必要去收集。3、证据的证明力太弱。即使请求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着关联,但若该证据的证明力相当弱,即使取得这一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证明力明显太弱的证据,法院也不会同意收集。4、超出证明需要的证据。有时候,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虽然与争议事实有关联,但如果法官认为现有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充分的要求,即使没有这一证据,法官也能够形成心证,法院就会以不必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5、可以用其它证据来替代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并且相比之下,其它证据可用较容易的方法获得或者可以支付较低的成本获得。
    (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无法收集的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条件,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应当承认,这一规定是高度抽象化的,如同民法中的“善意”、“恶意”、“过失”、“正当事由”一样。最高法院在《民事证据规定》中,虽然作出了将其具体化的努力,但能够明确列举的也只有两种情形,不得不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一兜底性质的条款。在诉讼中,如果申请法院调取的是《民事证据规定》,明确列举的情形,相对会好办些,当事人只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当于这两种情形的具体事实,但问题在于,诉讼实务中发生的,有不少并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
    即使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由于收集证据能力上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同样是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如果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当事人自己去要求查阅和复制对方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就会被拒绝;而假如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就能够去收集这样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本着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的宗旨,只要对当事人来说,确实属于自己无法取得,而由法院帮助收集,又不会给法院增加很大的负担,法院就应当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的场合,法院不宜,以本来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宜建议当事人,请律师而自己不去调查取证,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对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就需要分析能否列入兜底条款的范围。而在进行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时,需要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个个具有典型性的个案,来明晰识别与判断的标准。例如,有些存放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据资料,虽然这些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无关系,但当事人自己去收集的时候,对方是否同意提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一旦拒绝提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除了申请法院调取外,并无其他良方。对这样的证据,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已经前去收集但遭到拒绝,就可以认为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条件。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写明上述内容,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另一方面在于当法院准予申请时,为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必要性,还在于,法院会把申请书保存在案件的卷宗中,可以起到程序问题的证明作用,这对于可能发生的上诉,或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
    (四)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如果等到举证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法院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另外,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复议,处理复议也需要时间。 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第二审甚至到了再审,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当事人在第二审,申请调查取证,通常是由于某一重要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而招致了败诉,当事人认为其主张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在第一审中,自己并不知道法院认为其举证不充分,所以会在提起上诉的同时,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已经把法院,未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以这一事由申请再审时,一旦申请成功,就会请求再审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一般应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提出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及时向负责再审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这项权利,不能把这项权利滥用化和扩大化,不能把法院作为其取证的工具,或者是把法院视为其代理人。法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去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也不能过于的迁就当事人此项权利,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另外当武讼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签证单时,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又以对这些签证单不符合三性原则为由,不予认可,让法官无视了这些签证单。
    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为什么法官要听信律师的这些言论呢?
    而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三性原则到底合不合法呢?
    在这里武松说一下这些证据的三性原则!啥是三性呢?也就是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武讼先说一下,这些证据的合法性,事实上这些签证工程单,都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松江市职教园项目部,一位姓金的材料员,当时在工地,找发包方,建设方,还有工程监理,办理的,之后这位金工又交给了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侯工,而当武松去找侯工索要该签证工程款时,侯工就把签证工程单,复印完交给了武松。
    所以这些签证单的来源,都是合理合法的,然而这些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方,据付武讼的这些签证工程款,就以不符合三性原则为由,不予认可这些证据。
    当时武松当庭,不但提交了,这些签证单,而且还提供了,与本案中,签证单内容有关联性,合法性的照片。比如:脚踏阀的上水管线是圆32,而且在蹲台以下30毫米。而节能水箱的冲洗阀是圆20,而且在蹲台上350毫米。因水中含有泥沙,导致卫生洁具堵塞,需要有偿维修,因蹲便是顺位,和蹲便器后墙有障碍,导致节能水箱无法安装,还有因发包方,在天缘劳务公司打地面时,临时增设地漏,要求原告有偿安装。以及因发包方让安装电梯、黑板、弱电以及消防的有关部门工人,进入现场施工,导致卫生洁具丢失,让武松有偿二次补充安装,等这些现场丢失卫生洁具的照片为证。
    然而就因为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方拒付武松这些签证工程款,于是这些黑心的诉讼代理人,就味着良心,歪曲事实,以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这些签证确认单。最终导致了一审法官,无视这些证据。
    那么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又是怎么回事呢?
    在建项目中的现场工程签证应该由谁负责做?
    1、工序验收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该标段责任人参与。2、施工设计变更及变更计量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该标段责任人参与。3、工程量增减(含隐蔽工程)计量签证由指挥部工程计量签证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标段责任人参与。4、其它施工现场临时处置事项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标段责任人参与。5、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还有被告方的诉讼代理律师,为了帮助被告赢得这场官司,就把被告方与原告方,以往的银行转账单,元。(这些与本案所诉,签证工程款无关的,银行转账单)提交给了法庭。
    武松为什么说,这些工程款是以往的工程款呢?
    因为2017年11月7日前,因发包方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把c2栋楼的装修工程,转包给另外一个装潢公司,所以就把天缘劳务公司,干的半拉咔叽的c2号楼工程款给结算完了。为此天缘劳务公司,就把武松在c2号楼,安装上水管线的这笔(元)工程款,给付了武松。
    还有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9日,武松给天缘劳务公司,在职教园区,有偿打扫卫生的元清洁费。
    以及武松与天缘劳务公司,在职教园区合同内的元工程款,已给付元说成是还欠武松元。事实上还欠付元。但是这些钱都与武松此次讨要的签证工程款无关啊?
    但是一审法官苗雨,确依仗着她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帮助被告鑫业公司嬴得这场官司,就无视了武松的所有证据,采信了被告方的诉讼诉讼,驳回了武讼的所有诉讼请求。
    包拯看到这里咬了一下钢牙!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